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曾规定:“凡是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确实因生活困难而与他人重婚的,可以不按重婚罪论处。”关于此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之所以不按重婚罪论处,只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
B.之所以不按重婚罪论处,实质理由不可类比“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罪证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
C.之所以不按重婚罪论处,是考虑到行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
D.之所以不按重婚罪论处,是考虑到行为欠缺社会危害性
A.之所以不按重婚罪论处,只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
B.之所以不按重婚罪论处,实质理由不可类比“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罪证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
C.之所以不按重婚罪论处,是考虑到行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
D.之所以不按重婚罪论处,是考虑到行为欠缺社会危害性
A、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儿童”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假币罪中的“贩卖”与“假币”都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内容规定的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应该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不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A、甲意欲使乙被雷劈死,便劝乙雷雨天去树林散步。乙果真在散步时被雷撞死。由于这种死亡方式太异常,所以甲不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但是,甲制造了乙死亡的风险,可以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B、甲夜间潜入乙的房间,用匕首朝躺在床上的乙连捅十余刀。后尸检报告证明,乙已于当日傍晚猝死在床上。即便认为甲实施行为时不可能再造成对他人生命的危险,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仍然有可能将其准备杀人工具的行为作为故意杀人罪预备来处罚。
C、甲醉酒后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受酒精影响,把控方向盘的能力下降,将要撞上乙车时,甲车后方的丙车加速将甲车撞向护栏,避免了甲乙两车相撞,最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未遂。
D、甲想杀害乙但又不敢,于是打算饮酒壮胆后前往乙家。岂知甲酒量太小,喝下一瓶白酒后直接在家昏睡过去。为了满足“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要求,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甲饮酒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A、甲在路边拾得一包裹,带回家中打开后发现其中装着一把手枪,于是立即丢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里。甲没有将手枪上交公安部门,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B、乙在工地上玩耍时,不小心将一根钢筋刺入张某的腹部,乙没有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家中。医院证明,即使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也不可能得到救治。乙不送张某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丙冬日傍晚回家在自家院内发现弃婴,以为是观音送子,心中大喜。但抱起来查看后觉得该弃婴相貌奇丑,遂产生厌恶感,将弃婴放置院门外期待其他人捡走。该弃婴因严寒被冻死。丙对该弃婴成立不作为犯罪。
D、丁在午后广场上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将硫酸泼在自己脸上”。丁明知周某可能做出傻事,仍不同意。周某遂将硫酸泼在自己脸上,丁见状立即离开,周某因无人救助而呼吸衰竭死亡。丁构成不作为犯罪。
A、甲刺伤张三前臂后离开,张三回到家中确信香炉灰能起到止血消炎的作用,于是将香炉灰抹在伤口处,后因伤口感染病毒死亡。张三的死亡应当归属于甲的行为。
B、乙对李四实施欺骗行为,李四陷入认识错误后给乙汇款,却将账号输错,误将5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李四的财产损失不应归属于乙的行为。
C、丙以杀人故意对王五实施暴力,导致王五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王五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轻微过失,未能挽救王五的生命。王五的死亡应当归属于丙的杀人行为。
D、丁对赵六的住宅放火,赵六为救出瘫痪在床的母亲冲入住宅被烧死。赵六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不应归属于丁的放火行为。
A、单位犯罪时,对单位不能科处自由刑,但可以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经单位决议实施贷款诈骗的,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D、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直接追究相应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A、甲吸毒后实际上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属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B、甲属于假想防卫,不具有防卫性质
C、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A、甲教唆乙入户抢劫,但乙进入被害人家中后,发现家中无人,于是窃取了金银首饰多件。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
B、甲为乙入户盗窃望风,但乙进入被害人家中后,发现家中有人,于是将被害人杀死后拿走家中金银首饰多件。出来后乙告诉了甲入户杀人的事实。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甲成立抢劫罪的从犯。
C、甲以伤害的故意,乙以杀人的故意,经意思联络后共同朝丙开枪。丙死后尸检报告证明,身上有一处致命伤(由甲射出的子弹造成),一处轻微擦伤(由乙射出的子弹造成)。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D、甲、乙上午共同商量傍晚对丙行骗。甲规划了整个骗局,并与乙制定了行骗的具体步骤。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因车祸未能达到。乙见甲一直不来,于是以上午商量好的方法骗取了丙6000元财物。由于甲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所以不能将其认定为诈骗罪既遂的共犯,至多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