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时,下列哪种行为是不安全的?()
A.春游是集体活动,应该服从老师安排,时刻要跟随大部队,不要离队
B.不到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游泳
C.可以直接用手把食物送到梅花鹿嘴里,因为梅花鹿是温顺的动物
D.抵达景区游览前,谨记集合地点、时间、所乘游览巴士车号
A.春游是集体活动,应该服从老师安排,时刻要跟随大部队,不要离队
B.不到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游泳
C.可以直接用手把食物送到梅花鹿嘴里,因为梅花鹿是温顺的动物
D.抵达景区游览前,谨记集合地点、时间、所乘游览巴士车号
A.小红在学校宿舍洗漱期间滑倒,导致软组织挫伤
B.小红在体育课跳皮筋时被绊倒,导致骨折
C.小红在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误食食物中毒
D.小红在家因为没有做作业,被妈妈体罚
E.小红在上课期间与同桌争执而跳楼自杀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
B.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C.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D.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A.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B.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之学校的
C.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D.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A、因为是学校把学生领出去的,所以,不论学生因为什么原因出了安全事故。学校都要负责
B、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原因,而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就要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事先已签订了“安全协议”
D、都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
A、因为是学校把学生领出去的,所以,不论学生因为什么原因出了安全事故,学校都要负责
B、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原因,而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就要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事先已签订了“安全协议”
D、都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
下列行为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
A基督教信徒在路边散发宗教传单
B某道观收养弃婴
C某寺院参加赈灾活动并向灾民宣讲佛法
D学生在学校组织佛学社团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请回答:(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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