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陈某为逃避债务,自1990年2月 3日离家出走,没有任何音讯,生死不明,其利害关系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死亡,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限应该是在( )。
A.1991年2月3日
B.1992年2月3日
C.1993年2月3日
D.1994年2月3日
A.1991年2月3日
B.1992年2月3日
C.1993年2月3日
D.1994年2月3日
A.有效。理由是董某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董某军已征得董某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董某军未征得董某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董某军处理董某的财产不是为了董某的利益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1万元。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
A.判决由丁偿还甲、乙、丙各2000元
B.驳回甲、乙、丙的请求,李某系无偿服务,不应负责
C.判决由丁偿还甲、乙、丙各1000元,另3000元应向李某追索
D.判决由李某偿还甲、乙、丙各2000元
A.张某代理乙购买29英寸电视机一台
B.张某代丙起草一份重要的购销合同的底稿
C.张某代丁请丁的朋友吃饭
D.张某代戊继承戊父的遗产
A.甲对乙称自己为丙之代理人,代丙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询问丙时丙未作表态
B.李某并无代理权,但以王某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二项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事后表示同意
C.甲公司借用乙公司之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注明当事人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D.陈某持有甲公司之授权书,但授权书中未标明有效时间,现陈某之代理权已终止,但仍以甲公司之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属于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A.电脑公司可直接要求江赔偿损失
B.应由朱向电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C.江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朱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D.若李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