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针对考生部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针对考生部分
近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对于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现象进行规定。若考生出现以下行为之一,都应该被认定为考试违纪,包括: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上;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如果考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都应该被认为是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八、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应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该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以下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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