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起源的过程中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下列哪些说法不符合这个规律?()(考研)
A.法律是在自发形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
B.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法律
C.在法律起源过程中,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就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D.法律起源的过程带有一定的自发性
A.法律是在自发形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
B.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法律
C.在法律起源过程中,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就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D.法律起源的过程带有一定的自发性
A.原始氏族习惯的社会基础是原始公有制,而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与私有制的产生休戚相关
B.原始氏族习惯反映氏族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而法仅仅反映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C.原始氏族习惯与经济不平等和阶级分化没有关系,而法的产生则与之关系密切
D.虽然法与原始氏族习惯是不同的社会规范,但是它们有着相同的社会基础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因为比较法研究超越实在法的素材,并且通过在评论性的比较中获得见识,它的认识通常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立法者的大笔一挥’。但是将世界性法律秩序划分为法系到某种程度,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到某一法系,这件事特殊地受到时代的制约,受到立法或者其他事件轻易左右。试举一个例子,比如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这些例子清楚地说明,将世界法律划分为若干法系,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此一法系或彼一法系,是不能独立于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外的。因此,关于法系论是适用‘时间相对性原理’的。”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根据以上材料,试分析法系的分类标准及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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