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的犯罪分子包括()。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C.因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蔡某,男,1964年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因犯受贿罪被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12月交付执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4日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1999年8月3日在提请对蔡某减刑意见书中认为:罪犯蔡某自获减刑后,改造信心足,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深”学习。在政治学习中,能联系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并决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担任生产调度员,能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从事基建施工和质量检查工作,加班加点,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科技,发明实用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获国家专利并无偿转让国家,立大功一次。1998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综上所述,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减刑1年4个月。特报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确认: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又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发明实用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并无偿转让给国家,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3)项、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4条、第362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项、第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为什么要对蔡某减刑?
A.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可能被宣告缓刑
B.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可能假释
C.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每个月可以回家一两天
D.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不可能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9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减刑的机关是()。
A.狱
B.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局
A.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以减刑
B.减刑是指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低于法定最低刑进行处罚
C.经过减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D.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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