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A.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A.受理人
B.申请人
C.当地派出所
D.审核人
B.规定了网络广告经营申请的条件
C.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D.规定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B、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C、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D、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原告于2003年8月19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由北京电子出版社加以公开出版发行。
2008年9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0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中的“物流信息检索”栏目中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的,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据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原告在数据库的编排方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对该数据库汇编作品依法应享有著作权。
最后法院认定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正确?
B.微观经济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政府及其经济规制职能部门
C.微观经济法主要通过国家公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发挥规制作用
D.微观经济法是由具相同特点的经济法规范组成的经济法规范体系
B.经济法无特定对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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