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为()。
A.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B.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
C.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D.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A.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B.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
C.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D.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A.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B.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C.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D.纳税人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A.0.1
B.0.13
C.0.06
D.0.09
E.1
F.1G.1H.1
2016社会保险结算年度为()。
A.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B.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C.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A.0.11
B.0.09
C.0.13
D.0.06
A.政策实施阶段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B.适用运输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C.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D.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A、3%
B、5%
C、10%
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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