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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简述股东权利的法律性质。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A.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B.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
C.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D.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A.第一次会议因董事长于某生病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了董事刘某主持
B.第二次会议共有5名董事出席了会议
C.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董事长于某兼任经理的决定
D.第四次会议的会议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由主持会议的董事刘某和记录员签名后存档
A.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10人
B.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实收股本为500万元,未弥补亏损达200万元
C.股东赵某、钱某和甲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三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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