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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案例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案情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

案例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案情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n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

1.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

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据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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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例 《UCP 600》关于不可撤销信用证

案情

某出口商收到一份信用证,上面没有明确该信用证属于可撤销信用证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出口商备货过程中,忽然收到通知,声明信用证已被撤销。请分析,该做法是否符合《UCP 600》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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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例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不同

案情

某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经A银行加保并通知受益人。该证要求:

1.提供一份违约证书,声明“根据X公司与Y公司1994年1月1日签订的第111号合同,我们在1994年2月2日装运S毫升油。按照上述合同条款要求,我们从装船日起已等待Y方付款达120天,Y方未付应付款。因此Y方已违约,应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我方支付X美元”。

2.商业发票副本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细目。

3.运输单据副本一份,证明货物已装运及注明装运日期。

受益人按合约发了货,并按销货条件向Y开出了120天到期付款的发票。在发货后的120天,由于未直接从Y方收到款项,受益人缮制了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给保兑行。

保兑行审核了违约证书、商业发票副本和运输单据副本,认为单证相符,即向受益人付了款,并以快邮向开证行寄单索款。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付款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为:晚提示。根据《UCP 600》第14条c款,单据不得迟于装船后21天提示,而货物早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单据迟至1994年3月6日才提示。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理。《UCP 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你证明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行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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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例]

审核下列信用证,并指出:(1)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2)信用证的种类;(3)信用证的错误。

汇丰银行

致:中国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日期:2006年9月8日

号码:472/6388

开证金额:USD4250

不可撤销信用证

兹开立以贵行为受益人,出口人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以Ban Thong Co Ltd.为开证申请人,总金额为US Dollars Four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Fifty Only。由受益人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以我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的货款,并随付下列单据:

出口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开立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保险单;以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

5000千克“好运牌”染料,每千克USD8.5 CFR HongKong,不许分批,不许转船。

交单日期:2006年10月8日前。装船不迟于2006年10月6日。

汇丰银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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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例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案情

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其中有下述条款:(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该信用证对出口商有怎样的风险?出口商应否接受该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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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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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商业银行开展大量的跟单信用证业务,熟悉《UCP 600》的惯例规范。近来该银行的客户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的要求,请分析,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有什么区别,分别适用什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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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例 有关备用信用证的单证要求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I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

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已没有应付而未付账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下付款。

通知行在有效期的前一天用快邮代受益人寄给开证行下列单据: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该发票副本未注明日期,所列交运货物的日期在交单前15天内。

3.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违约声明书。

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I行贷记了A行账,借记了申请人之账。

尽管申请人早已掌握了货物,他不同意借记其账。申请人称:

1.他已事先通知I行,对受益人已没有欠款,因此I行不应支付。

2.I行应意识到,尽管有如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书申请人违约,但显然不可能有超过30天尚未付款的事情发生。

3.申请人要求立即冲回账款。

I行拒绝冲账,该行认为该证的一切条件已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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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信用证由银行依照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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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例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规定的理解

案情

伊朗大步里士银行来证购买我方纺织品印花棉布48000码。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但在购货数量48000码之前有about字样。由于存货不足,受益人T公司按期出运了印花棉布45600码。随后受益人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到单据后声称,进口商开证人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而实发货物短装。除非受益人在三个星期内能将短装部分货物出运,否则,开证人不同意接受单据并付款。我方受益人坚持来证中在要货数量前有about字样的规定,按统一惯例要求已经做到单证相符。后开证行来电表示开证人已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此案遂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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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例 过量保险

案情

某日,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该信用证以M为受益人,A银行为该证的通知行。接到此证后,A银行将该证通知给了M。M即要求A银行将该证部分转移给第二受益人X。为履行《UCP 600》第38条的规定,A银行转让了此证,并将此情况通知给了开证行I银行。于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第二受益人X将金额为USD376155.00的全套单据向A银行提示。经审核,A银行注意到X提示的单据中,缺少内容为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并将此不符点及时通知了X。由于第二受益人X无法更正此不符点,他即与第一受益人M联系,M直接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关于此条的规定。同时M又告诉申请人出运的货物重量为585吨,而非信用证要求的600吨。在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下,I银行对信用证做了如下修改:

1.取消要求提供在48小时内将装运详情以电传、电报、传真形式通知申请人的证明书条款。

2.原信用证金额减少USDl4130.00,新信用证金额为USD387270.00。

3.单价降低为每吨USD662.00。

4.展效期。

A银行将此修改通知给了第一受益人M。M将其金额为USD387270.00的发票代替了X金额为USD376155.00的发票。随即,A银行将USD376155.00入X之账,并且把两张发票间的差额USD11115.00支付给了第一受益人M。A银行将全套单据寄给了I银行(除了第二受益人x的发票,该发票在A行留档保存)。

I银行收到单据审核后认为:A银行提供的保险单金额为USD430509.00,该金额超过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超过部分为USD4512.40,为此I银行将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A银行认为I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在第二受益人X交单时,第一受益人M已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接受第二受益人X已提示的单据(为参考起见,提供第二受益人原保险单一份,该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是以原单价、原金额为计算依据的)。过量保险的不符点是由于修改信用证而引起的,而在信用证修改时,货物早已装毕,保险也早已落实,故不可能再对保险作更动。况且1.17%的过量保险并不会给申请人增加任何费用。

I银行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保险的金额应为110%发票金额,不能有任何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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