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B.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C.船长、普通船员
D.船长、高级船员
A.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B.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C.船长、普通船员
D.船长、高级船员
A、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B、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C、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D、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A、服务协议
B、上船协议
C、劳动合同
D、劳务派遣合同
A.是指船长以外的其他船员
B.除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C.特指普通船员
D.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0日,中国公民甲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公司(下称顺风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 “合同书”规定,外派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时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和生病、死亡,均按照中国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顺风公司和南京大力拆船公司(下称大力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25日,甲即被外派受雇于大力公司下属的巴拿马籍“爱灵顿”轮工作,期限为两年。大力公司依据和顺风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21条关于“船员受雇期间的人身、行李安全办好保赔协会的保险,其条件相等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对包括甲在内的受雇船员在南京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赔偿险。甲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99年11月28日,“爱灵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甲在机舱固紧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住院治疗期间,甲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出院时经法医鉴定:其左食指第一节短缺(指截掉),近掌指骨关节僵固,指关节大部分能活动。鉴定费人民币100元。甲出院后,多次找大力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甲遂于2000年7月1日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认为顺风公司与大力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21条的规定,是顺风公司为了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大力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险赔偿金,赔偿其工资损失4441.76美元和医疗费人民币11145.5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所称船员是指:
A.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
B.船长
C.普通船员
D.高级船员
A.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B. 出境、入境的人员违反《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除依照《边防检查条例》处罚外,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C.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其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无须办理登陆手续
D. 对停泊中国口岸的外国船舶,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要向边检检查站申请
A.船员条例中所称船员不包括船长
B.船员条例中高级船员包括轮机长和通信人员
C.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D.船员条例中所称船长,是指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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