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王某为某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2000年5月退休。退休后,王某没有停止科学研究,把自己的家作为办公
室继续从事研究工作,并聘请了两名助手小柳和小孙,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2001年11月,王某完成了一项发明,并以个人的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2002年9月28日,王某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研究所得知消息后,认为该发明是王某使用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为职务发明,所以向专利局主张权利。王某不想同自己的单位对簿公堂,悄悄地将专利转让给同学吴某。而王某的助手小柳和小孙得知后,则表明在该发明上二人的贡献不可磨灭,该发明为共同发明,所以请求共享专利。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正在生产相同的专利产品,但该公司在王某之前就研究出该项技术,只是没有申请专利。
问题:对于该项发明,研究所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王某的同学能否取得该专利权?为什么?王某的助手小柳和小孙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提问人:网友陈银桑
发布时间: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