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收购方获取目标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达到或超过()时,需要依法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
A、25%
B、30%
C、35%
D、40%
A、25%
B、30%
C、35%
D、40%
A. 收购方应在充分策划的基础上对收购对象进行全面调研,对收购过程中将会涉及到的财务、法律等相关重大问题,可聘请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参与研究和论证
B. B.较常用的目标公司定价方法包括现金流量折现法、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等
C. C.在我国,若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D. D.不管是善意收购还是敌意收购,不管是上市公司收购还是非上市公司收购,在收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面均没有任何差别
A、不管是善意收购还是敌意收购,不管是上市公司收购还是非上市公司收购,在收购的具体操作程序方面均没有任何差别
B、较常用的目标公司定价方法包括现金流量折现法、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等
C、在我国,若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D、收购方应在充分策划的基础上对收购对象进行全面调研,对收购过程中将会涉及到的财务、法律等相关重大问题,可聘请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参与研究和论证
A.维持目标公司的持续和稳定运营
B.避免触发增值税和承受卖方转嫁的资产处置税
C.获取目标公司的实质管理决策权
D.有选择地继承目标公司的税务、环保和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
A.《公司法》
B.《证券法》
C.《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D.《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某石油企业(China-Oil)因战略发展和业务扩张需要,在前期调研和中介协调的基础上,拟与当前欲剥离部分资产的美国北美油砂公司(NA Oil-Sand,一家在纽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该公司掌握全球领先的油砂开采技术)开展油气业务合作。China-Oil对美方提供的地质和技术信息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经过初步询价,决定以股权收购方式从NA Oil-Sand手中购买其旗下主要从事油砂开采业的子公司(Subsidiary)的部分股权。该Subsidiary现有股权结构为:NA Oil-Sand持有80%股份,加拿大永新能源公司(Ever-glowing Energy)持有15%股份,剩余5%的股份由NA Oil-Sand设在开曼群岛的另一家子公司持有。双方初步同意,China-Oil将直接或通过其控股的附属公司从NA Oil-Sand手上收购Subsidiary 40%的股份。经过法律、财务、环保、税务、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后,China-Oil与NA Oil-Sand就有关交易文件展开了艰苦的谈判,并最终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顾问的建议,China-Oil决采用“中国母公司一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一美国目标公司”的投资主体结构,并着手在维尔京群岛设立控股公司。但随后因美国政府审批未获通过,该交易宣告流产。
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71。75题。
China-Oil要获取NA Oil-Sand的地质和技术资料,美方必然会要求事先签署()。
A.合作备忘录和项目融资意向书
B.保密协议
C.股权收购协议
D.股东协议
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B.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C.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D.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说法中,正确的是()。 (1)公司收购主要分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在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时进行收购,通常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 (2)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在善意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可能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反收购措施 (4)根据采取措施的阶段不同,反收购措施可以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抵御两类,其中降落伞计划属于事后抵御措施
A.(1) (4)
B.(2) (3)
C.(1) (2) (3)
D.(1)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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