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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简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A.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的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A.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
B.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当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处理
C.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D.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该接受,不得互相推诿
A.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B.被害人所在单位要求人民检察院参与的
C.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D.被害人亲属请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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