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 2、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