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抗美(孤儿、现寡居)有一子郭抗,一女郭美。郭抗有独子郭抗抗,郭美有独女郭美美。2001年郭抗美自书遗嘱言明自己积蓄的600万美元由郭抗抗继承,2002年郭抗美又立自书遗嘱称前述600万美元由郭美继承。2003年5月郭美死亡,2003年6月郭抗美死亡。郭抗抗、郭美美对这600万元应如何分配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郭抗抗600万元
B.郭抗抗300万元
C.郭美美600万元
D.郭美美300万元
A.郭抗抗600万元
B.郭抗抗300万元
C.郭美美600万元
D.郭美美300万元
A.该市消费者协会应对郭美负连带赔偿责任
B.根据产品质量责任的特殊规定,郭美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由于防晒霜是附赠品,所以厂家不对郭美负赔偿责任
D.商场应对郭美负过错责任,但是其是否存在过错由郭美举证
甲(孤儿、现寡居且无兄弟姐妹)有一子乙,一女丙。乙有独子丁,丙有独女戊。2001年甲立自书遗嘱言明自己积蓄的600万元由丁继承。2002年甲又立自书遗嘱称前述600万元由丙继承。2003年5月丙死亡,2003年6月甲死亡,丁、戊对这600万元应如何分配发生争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继承600万元
B.丁继承300万元
C.戊继承600万元
D.戊继承300万元
A.郭某可以聘请律师,且不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
B.郭某聘请的律师可以为郭某申请取保候审
C.郭某聘请的律师会见郭某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监听
D.郭某委托的律师会见郭某只需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郭某的委托书
【其它】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系郭某顺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001年3月,郭某顺为开店,曾向童某某借款8500元。 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06年3月对涉案306室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 请分析: 1.是否应认定郭某阳为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2.在郭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306室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试问:(1)郭忠的奖券中奖后,奖金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郭忠对1万元奖金的处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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