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和2019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 (1)2018年4月3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0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1000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2018年4月20日,收到购买价款中的股利10000元。 (3)2018年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20000元。 (4)2018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890000元。 (5)2019年3月15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 (6)2019年3月2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 (7)2019年7月18日,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售价为1006000元,并缴纳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要求自行计算)。 要求: 8. 计算整个持有期间该股票的投资收益。 9. 计算整个持有期间的对损益的影响。 10. 计算出售时的投资收益和对损益的影响。
A.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B.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C.营业收入一营业成本一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
D.利润总额一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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