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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需注意哪些时效:()
A、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应立即给予答复
B、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C、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D、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A、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应立即给予答复
B、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C、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D、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B、投保6座以下的家庭自用车一年期交强险的基础保险费是950元
C、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D、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2006年10月17日,蒲元朝将其所有的贵C33645号小货车向保险公司在仁怀市的保险代理点——仁怀市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保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蒲元朝当天便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了保险费6343.68元。保险公司向蒲元朝提供交强险标志,交强险保险单正本和交强险保险费收据以及商业险的保险费收据和保险单正本。但保险公司未向蒲元朝提供商业险的保险条款。2007年2月16日,蒲元朝驾驶贵C33645号小货车从仁怀到贵阳,车上坐有蒲元朝的儿子蒲青宽。当车行至贵遵公路黑土坡施工区下坡路时,蒲元朝停车后下车小便。突然一辆车速很快的货车从旁边开过,震动了正在修建的不平路面,使贵C33645号车向下滑行。为了阻止车辆滑行造成事故,蒲元朝便去抱石头阻止车辆继续滑行,不慎被该车压在车轮下当场死亡。蒲青宽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当地交警部门勘察了事故现场,并于2007年3月3曰出具了该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蒲元朝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未到现场查勘。死者家属得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2007年5月,保险公司答复死者家属说该案不属于赔付范围,并于5月15日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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