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用电器修理厂会计核算健全,2009年营业额120万元,但一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010年5月,该厂提供修理劳务并收取修理费价税合计4万元;购进的料件、电力等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税款合计2万元。该修理厂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A.0.68
B.1.32
C.1.4
D.3.4
A.0.68
B.1.32
C.1.4
D.3.4
A、A.0.68
B、B.1.32
C、C.1.40
D、D.3.40
B、1.32
C、1.4
D、3.4
某位于市区的电器生产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4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 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50万元,税金及附加400万元,销售费用95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480万元。 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 0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0万元。 (2)发生广告支出9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60万元。 (3)向某企业借款1600万元按年利率9%(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支付利息144万元。 (4)对外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相配比的成本、费用为100万元(收入、成本、费用均独立核算)。 (5)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 (6)接受某公司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1.6万元,该项业务未反映在账务中,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比对并抵扣; (7)对外捐赠30万元(通过县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20万元,直接向某校捐赠10万元);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10万元; (8)本年以自有资金购置并投入使用环保专用设备1套,投资额1 000万元;该套环保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符合税额抵免条件。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B、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C、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D、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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