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林目前上初中,在他5岁时,父母离了婚。林林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负担生活费100元。当时林林年幼,生活费用也比较少。现在林林已读中学,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他的母亲所在单位效益很不好,还要赡养其父亲,家中生活很困难。而林林的父亲收入很高。为此林林向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夫妻双方离异后,孩子的抚养费()
A.双方一人一半
B.不和子女生活的一方应当多支付
C.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少支付抚养费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A.双方一人一半
B.不和子女生活的一方应当多支付
C.经济困难的一方可以少支付抚养费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A.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已经生效的,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B. 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要求
C. 如果林林的父亲有给付能力,应当增加抚养费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B.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C.收款人名称、大小写金额及用途
D.申请日期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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