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计算过程应为:(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另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员工月工资法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请从税务筹划的理论角度,简要评价该通知所确定的相关规定。如果你是企业的财务主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的时间和方式安排上,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为了尽量少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会给人事部门什么样的建议?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A.工资薪金所得
B.偶然收入所得
C.其他收入所得
D.额外收入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A.工资薪金所得
B.偶然收人所得
C.其他收入所得
D.额外收入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A.偶然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D.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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