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5月,某市百货公司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某服装公司提供男女西式服装各100套,每套120元,由买方自己提货。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提货时间为某年8月12日。合同订立后,业务员在汇报时没有得到经理的同意,经理要求电报解除合同。但业务员一直没有办理,后来,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出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就加紧生产,并于8月5日生产完毕。8月6日,服装公司电话要求提货,但百货公司经理认为,最近公司资金紧张,就没有提货。8月13日,服装公司仓库由于雷击起火,烧毁服装许多,经抢救,给百货公司的西服还剩下140套,服装公司要求提货,并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百货公司不同意支付全部货款,认为服装是在服装公司仓库烧毁的,损失应当由服装公司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业务员凭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否有效?为什么?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什么代理?为什么?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已经表示追认?为什么?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为什么?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