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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1999年2月5日,张兵(18岁)在打架斗殴过程中,用匕首将被害人高飞(16岁)刺成重伤,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
1999年2月5日,张兵(18岁)在打架斗殴过程中,用匕首将被害人高飞(16岁)刺成重伤,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兵有期徒刑8年。在判决生效后,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张兵应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遂于1999年9月5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人民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再审审判后,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作出判决:认定张兵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兵有期徒刑3年。
问:此案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