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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分别对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做出了解释,但该法在第61条仅对“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作出规定,而未对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作出规定。问:何为“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立法为何要作出这种区分?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或物权法)规定的何种原则予以解决?
提问人:网友wuzuokun
发布时间:2022-01-06
A.有环境噪声就一定有环境噪声污染
B.有环境噪声,未必就有环境噪声污染
C.有环境噪声污染,就一定有环境噪声
D.有环境噪声污染,未必有环境噪声
E.两者是等同的
A.噪声的物理量
B.噪声的声压级
C.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
D.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低限值
A.1989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B.199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C.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D.1982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
A.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B.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现象
C.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现象
D.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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