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
A.20
B.24.25
C.25
D.29.25
A.20
B.24.25
C.25
D.29.25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B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7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B0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A.880
B.797
C.800
D.817
5
A.1100,70
B.1170,81.9 8.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批产品换入乙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交换日,甲公司换出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6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将产品运抵乙公司并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双方办妥了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手续。经评估确认,该专项技术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4万元,甲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13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换人专利技术的人账价值为()万元。
C.641
D.900
E.781
F.819
36
39.6
40
42.12
A.153.47
B.159.66
C.156.48
D.154.28
A.36
B.40
C.39.6
D.40.68
A.0
B.24000
C.15000
D.2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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