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4年

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壬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提问人:网友wadehua9742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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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93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
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 (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2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4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 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下午,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工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5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1)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 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而此时王某也发现章某在欺骗自己,于是跑到当地派出所告发章某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询问得知详情后,迅速包围了酒店,但是章某负隅顽抗,后将吴乙杀害。最后章某被逮捕?

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基本原理,分析本案如何定罪和量刑(量刑只需说明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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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2011年真题)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

(2011年真题)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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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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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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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哪项行为是不为《法官法》所禁止的?A.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任某县法院副院长,王某任该县

下列哪项行为是不为《法官法》所禁止的?

A.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任某县法院副院长,王某任该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B.李某和刘某系姑表兄弟,李某任某市某区法院副院长,刘某任该市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C.王某和赵某系多年同窗,王某的儿子和赵某的女儿恋爱、结婚,王某为某区人民法院院长,赵某为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D.丁某系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后与本院审判员结婚,现仍工作在原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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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后来因家庭
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之后,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某应给李某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问题:

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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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张某用婚前存款于婚后投资股市,股票上涨获利所得的5万元

B.李某因遭遇车祸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

C.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公司而取得的收益

D.张某因身体残疾使用的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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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

青海省某县某农村的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因生活需要,1997年6月,王某与同村的张某、胡某等人一起去广州打工,去后一直未有音讯。1年后,张某、胡某等人相继回到村里,而王某却没有回来。李某向张、胡二人打听,二人告诉他王某到广州后就和他们分头找工作去了,一直也没有联系过。转眼到了2002年4月,王某仍然音讯皆无。同村去打工的人都传说王某出车祸死了。2002年8月,李某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查明情况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出现。法院遂宣告王某死亡。4年后,王某突然回到村里,他听说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了原判决。问题:

根据现有条件李某是否可以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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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 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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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
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2011年真题)

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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