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3 月20 日,美国以萨达姆政权支持恐怖主义、企图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由,不顾国际社会强烈反对,单方面对伊动武,推翻萨达姆政权。
A.2003
B.2004
C.2010
D.2013
A.2003
B.2004
C.2010
D.2013
A.56.25 万元
B.60.00 万元
C.90.00 万元
D.120.00 万元
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 年 3 月 7 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 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 年 6 月 6 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 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 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 称湖广铁路债券)600 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 年起停付,本金1951 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 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 年 11 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 1 亿美元 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 月3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 20 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 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 年 9 月 1 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 美元, 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 年 8 月 11 日和 12 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605 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 依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605 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 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 1987 年 3 月 9 日告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 1976 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A.0.55 元/股
B.0.64 元/股
C.0.76 元/股
D.0.82 元/股
A.既然 那么
B.如果 那么
C.要么 要么
D.即使 也
20×3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支付价款 1 000 万元(含交易费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 5 年期公司债券 12 500 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 1 250 万元,票面年利率为 4.72%,于年末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即每年利息为 59 万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甲公司根据其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和该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该债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其他资料如下: (1) 20×3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 1 200 万元(不含利息)。 (2) 20×4 年 I2 月 31 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 1 300 万元(不含利息)。 (3) 20×5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 1 250 万元(不含利息)。 (4) 20×6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 1 200 万元(不含利息)。 (5) 20×7 年 1 月 2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了乙公司债券 12 500 份,取得价款 1 260 万元。 请作出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A.一
B.二
C.三
D.四
A.《北京折叠》
B.《流浪苍穹》
C.《孤独深处》
D.《去远方》
A.967 万元
B.2 951 万元
C.2 984 万元
D.3 000 万元
甲公司 20×8 年发生的部分交易事项如下:
(1)20×8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对 9 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 20 万份甲公司股票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在 20×9 年 2 月 1 日按每股 1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甲公司股票。该认股权证不附加其他行权条件,无论行权日相关人员是否在职均不影响其享有的权利,行权前的转让也不受限制。授予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价 10.5 元,每份认股权证的公允价值为2 元。
甲公司股票 20×8 年平均市价为 10.8 元,自 20×8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平均市价为 12 元。
(2)20×8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发行 5 年期可转换债券 100 万份,每份面值 100 元,票面年利率 5%,利息在每年 6 月 30 日支付(第一次支付在 20×9 年 6 月 30 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期满时按每份债券的面值换 5 股股票的比例将债券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股票。
在可转换债券发行日,甲公司如果发行同样期限的不附转换权的公司债券,则需要支付年利率为 8%的市场利率。
(3)20×8 年 9 月 10 日,甲公司以每股 6 元自公开市场购入 100 万股乙公司股票,另支付手续费 8 万元,取得时乙公司已宣告按照每股 0.1 元发放上年度现金股利。甲公司将取得的乙公司股票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上述手续费以银行存款支付,有关现金股利于 9 月 15 日收到。
20×8 年 12 月 31 日,乙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每股 7.5 元。
(4)甲公司 20×7 年全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均为 1 000 万股,不存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20×8 年 1 月 3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 000 万股,之后发行在外普通股数量均为 2 000 万股。
甲公司 20×8 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5 000 万元,20×7 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 000 万元。
其他资料:
(P/A,5%,5)=4.3295;(P/A,8%,5)=3.9927;
(P/F,5%,5)=0.7835;(P/F,8%,5)=0.6806。
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1)根据资料(1),说明甲公司 20×8 年应进行的会计处理,计算 20×8 年应确认的费用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2),说明甲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编制甲公司 20×8年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会计分录,计算 20×8 年 12 月 31 日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3)根据资料(3),编制甲公司 20×8 年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会计分录。
(4)根据资料(1)至(4),确定甲公司 20×8 年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并说明理由;计算甲公司 20×8 年度财务报表中应列报的本年度和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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