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
A.招标人
B.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
C.评标委员
D.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公证机构
A.招标人
B.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
C.评标委员
D.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E.公证机构
B.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主持开标,邀请部分投标人参加
C.在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开标
D.当众拆封、宣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E.有公正机构在场,因此未记录开标过程
B.开标时,只能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C.开标过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D.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A.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对方提出索赔
B.工程师可以对证据不充分的索赔报告不予理睬
C.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D.索赔处理应尽可能协商达成一致
A.法律 B.合同规定
C.惯例 D.法院判决 E.仲裁决定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需方)与市水泥厂(供方)签订了两份水泥购销合同,其中一份是300吨水泥的现货合同,每吨单价109.5元,总金额为32850元,约定5月10日交货;另一份是400吨水泥的期货合同,初步议定每吨109.5元。但合同上又注明:“所定价格若需调整,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征得需方同意即按协商价执行;如需方不同意,则合同停止。”两份合同还规定,如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应承担需方的经济损失,按未交货货款总额的5%偿付违约金。300吨现货合同,经工商行政部门鉴证后,需方按合同规定交预付款16425元,供方单位在供给需方100吨水泥后,由于当时是5月份,正值建筑旺季,市场对水泥大量需求,供方认为有利可图,便以高价私自将水泥卖给其他一些单位,以致不能按合同向需方如期如数交货,造成需方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同年10月,需方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将预付款16425元双倍返还。
(2)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3)按两份合同的总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
(4)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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