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某类产品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而且有确定的生存期间。这种险种的种类包括()。
A.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
B.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C.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D.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A.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
B.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C.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D.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A、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
B、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C、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D、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A. 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
B. 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C. 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D. 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A.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
B.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C.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D.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A.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
B.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C.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D.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姜某于1995年11月进入上海某拆迁公司工作。双方自1999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续签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6年1月1日起,姜某每月工资由2000元/月调整为50000元/年。2007年1月1日姜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姜某担任总经理助理工作,工资实行年薪制,全年50000元,先发90%,年终考核后再发10%。2008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姜某基本工资按实际发放,未约定年薪工资。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姜某每月领取工资分别为2994.60元、3274.60元、2994.60元、2994.60元。姜某担任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公司员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制作人、审核人,也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具体经办人。2007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报城保参保人员工作性收入总额与城保人员全年发放工资总额审计结论不一致而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其中姜某原申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166元,调整后上年月平均实际工资性收入为3895.90元。而公司按4166元/月为基数为姜某缴纳2007年度和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是,除了上述工资之外,2007年1月公司还支付了姜某2006年度年终奖40000元、2007年3月支付姜某2006年奖金15000元、2008年1月公司支付姜某年终奖30000元。 2008年5月13日,姜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姜某表示其提出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公司2007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以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劳动者解除合同理由的是()。
A.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 未缴纳社保金
C. 未及时缴纳社保金
D. 未依法缴纳社保金
李某于2002年2月3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一份,并指定其妻钱某为受益人。2003年5月至10月间,李某与钱某因家庭矛盾长期不和,2003年11月3日晚,钱某趁李某睡觉之际企图杀害李某未遂,但造成了李某左眼永久完全失明。事后,李某持保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赔付保险金。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法》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认为李某的伤残属于受益人故意所致,故拒绝赔付保险金。
而李某则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而保险条款中关于高度残疾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单目永久完全失明,故其伤残不属于高度残疾,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之后,李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
A.保险期限结束时
B.意外伤害发生时
C.责任期限开始时
D.责任期限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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