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公司乙方:小李丙方:小李的妻子
•应乙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乙方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赴加拿大进行(培训、考察)期间,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丙方应负担保责任。
•1.未能按期返回;
2.未能完成预定进修(培训、考察)任务;
3.进行(培训、考察)期间造成甲方名誉或经济损失;
4.进行(培训、考察)后继续为甲方工作未满三年辞职或因故意违反甲方《奖惩条例》被辞退。•二、丙方的担保责任如下:
•1.赔偿甲方为乙方进修(培训、考察)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人民币五万元;
2.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一万元,经济损失费一万元;(此款不适用第一条之第四项)
3.赔偿甲方要求履行担保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上列培训责任可按乙方进修后回公司的工作服务期递减,即继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80%,以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直至服务期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不因其地位或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四、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例时,甲方有权先行要求丙方履行第二条担保责任。如丙方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丙方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派出进修至回本公司继续工作服务期满止。
•你认为该公司做法是否适当?
•小李要不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