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寿险公司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责任。”赵某向甲寿险公司购买了该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1日生效。2010年2月28日,赵某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赵某向甲寿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则甲寿险公司()。
A.退还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不承担保险责任
C.向赵某退还保费
D.承担保险责任
A.退还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不承担保险责任
C.向赵某退还保费
D.承担保险责任
甲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额将()。
A. 来自附加险种
B. 来自主险险种
C. 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D. 由险主和附加险种按比列分摊
盛女士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附加住院医疗、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短期险。主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年限为10年,年付保险费共计2346.80元。在投保书有关健康状况的各栏中,盛女士对“既往病史”作了“否”的回答,还签名确认。随后,盛女士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格检查表记载“有腹部手术痕”,原因为“绝育术后30年”,保险公司体检专员在这份体检表上签了名。在盛女士交付保费后,寿险合同开始生效。去年5月15日,盛女士遭遇意外事故,因骨折住进市六医院治疗,并于5月20日手术。6月6日,盛女士伤愈出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她可获得5000元意外事故医疗理赔金,同时从保险公司获得住院床位费460元、住院手术费1500元,及住院杂项费2000元,以上合计共8960元。这对伤愈的投保人来说,也是一份安慰。但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却被兜头泼了一盆冷水,对方生硬地告知:“不作理赔。”原来,保险公司派出的理赔调查员在医院获得了一份会诊记录,其上反映:“患者30年前有肾炎史……”,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得知情况后,盛女士赶紧与市六医院进行交涉,经查,是一位外地来沪的医生对盛女士的浦东方言发生误解,将30年前绝育手术疤痕当作了“30年前有肾炎史”:为此,医院医务处出具了会诊记录更正证明。但是,保险公司仍不认可医院证明,作出了拒绝理赔、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的书面决定。法庭上,抓住投保人把柄的保险公司仍不松口,其认为:市六医院医务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只是一个见证,该证据不具有可信性。
A. 疾病保险
B. 医疗保险
C.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D. 护理保险
A.保险人
B.代理人
C.投保人
D.经纪人
A.对
B.错
A.借:银行存款105600
贷:保费收入105600
B.借:银行存款88000
保费收入17600
贷:预收保费105600
C.借:银行存款88000
应收保费17600
贷:保费收入105600
D.借:银行存款88000
应收保费1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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