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36岁,某乡办酒承包人;被告人黄某,男,32岁,该酒厂销售主管。 被告人刘某和黄某为牟取暴利,共谋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一日,刘、黄买回工业酒精500克勾兑成“白酒”,骗工厂临时工喝下,见没有问题,遂大胆作案。9月17日——30日,二人以制作燃料、经销化学产品为名,先后4次从某门市部购回工业酒精4830千克,随意勾兑成15吨散装“白酒”,以每千克8元至10元的价格在某县农村大量批发、零售,销售金额达12万元人民币,并造成大范围饮用甲醇中毒。其中,致4人死亡,7人双目失明,7人轻伤,1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尚未售出的假酒迅速进行了封存,才未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失。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假酒的甲醇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达229——333倍。 问题: ()假如刘某和黄某将勾兑好的白酒,贴上“五粮液”的商标,冒充五粮液销售牟取暴利,且造成了上述案例中的人身伤亡后果,如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