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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体育经

济司。( )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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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  )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A.资金预算  B.采购计划

C.支付金额  D.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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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案例:广西首次公开招标采购

时间:1999年2月6日至7日

采购对象:电脑网络设备和计生医疗设备

采购单位:广西计生委、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师范大学、广西中医学院和广西财经学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规模:采购资金总预算681.025万元

招标机构: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和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前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后者负责招标业务工作

采购过程:

1. 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1)由财政厅文教处核定采购单位的购置计划,采购管理中心根据此购置计划编制采购计划。

(2)确定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确定评标标准。

(3)确定公证人员,联系新闻单位。

(4)制作招标文件(以广西建设工程机电招标中心为主,采购管理中心、财政厅法制处、广西计生委、广西教育厅参与)。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通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货物需求一览表、经济合同基本条款、投标报价表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投标函格式、合同书格式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等内容。

2. 发出通告和招标阶段

通过《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发布招标通告;出售标书,有102家供应商购买了标书,其中电脑网络设备76家,计生医疗设备26家;有54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其中电脑网络36家,计生医疗设备18家;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日起自行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予以退还。

3. 开标、评标阶段

开标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自治区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厅、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物价局、审计厅、财政厅各有关处、新闻单位、公证部门和采购单位;宣布评标原则、中标标准和评委,宣布投标人数;唱标;公证。进入评标阶段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供应商47家,再由专有评委进行商务和技术性审查,确定了36家供应商进入详评,评标小组按事前确定的评分原则和办法进行综合评定。有21家供应商成为各分标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经采购管理中心复核,按评标标准和原则规定,最后确定10家中标单位,其中电脑网络设备6家,计生医疗设备4家,由公证部门公证。

4. 中标和签约阶段

由评标小组写出评标报告,经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并确定中标单位后,发出中标通知,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经济合同,并向采购管理中心提交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其中部分由投标保证金全额转成);及时进行投标保证金的转退工作。

5. 履约阶段

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向采购单位提供商品及相关服务,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由采购管理中心按合同付款。

效果分析:

1. 节约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此次采购资金总预算是681.025万元,总中标金额547.91万元,实际节约额133.1万元,资金节约率19.6%。

2. 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原则。此次招标活动,严格执行程序,行为规范,公开了评分原则和中标标准,对投标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机会均等,由公正部门参加全过程,并现场公正,由专家进行商务和技术性评审,产品质量有保证,买卖双方满意。

3. 设备配套标准不统一,审批有一定的难度;评分标准有待改进和完善,如在品牌和价格方面难以做到完全标准化,评委意见会出现分歧,影响公正。

4. 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需要一定时间,影响工作进度,因此,需及时建立信息库,全面掌握供应商及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商品的基本性能和技术参数等资料,以便今后采购活动的开展。

5. 此次采购活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操作,减少了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和顺利进行,应注意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加强管理,定期审核。

6. 实行集中采购对供应商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供应商有较强的实力,而且促使供应商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花色品种,降低产品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等。

7. 此次招标活动工作量大、时间长,适合大规模采购活动。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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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每年的(  ),计财司将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初步确定总局集中采购项目,在布置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预算的同时,布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A.第一季度  B.第二季度

C.第三季度  D.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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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编制流程中,财政部门向人民代表大会上报预算草案发生在( )

A、一上

B、一下

C、二上

D、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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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中央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1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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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A.1%~3%  B.3%~5%

C.5%~10%  D.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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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单位自行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  )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A.政府采购机构  B.主管部门

C.集中采购机构  D.中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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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某建筑公司与业主招投标合同案例

[一审情况]

1.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7年3月10日我公司中标被告广安县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并按约定履行了中标单位的义务。为准备该综合楼工程的修建,我公司已订立两份购销合同,并分别缴纳了定金、保证金。现被告以自建该综合楼工程为由,违反招标合同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

(2)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只形成初评中标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2. 一审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广安县农二[商公司因修建双降解塑料厂综合楼,根据有关规定,广安县农工商公司将工程投标者须知、工程地址及现场条件、工程承包范围、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其他说明事项等编写了《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交纳资料费300元和招标保证金1000元参加了该工程投标。1997年3月10日,该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大会上宣布: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中标广安县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次日观塘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钢材合同,并交纳定金5万元;与侯晓俊签订了一份订购木材合同,并交保证金2万元。同日,观塘建筑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向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时,农工商公司以工程自建为由拒收。同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支出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农工商公司编写的《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

(2)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的订购钢材合同。

(3)观塘建筑公司与侯晓俊签订的订购木材合同。

(4)广建招[1997]字第08号关于“综合楼由观塘建筑公司承包,不存在自建的问题”的批复等证据。

3. 一审判案理由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观塘建筑公司依照招投标程序取得承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中标资格,应属有效。观塘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必需的钢材、木材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缴纳定金和保证金,其行为是基于中标资格的产生,与中标存在直接联系,观塘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未取消,承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按规定应当发生。观塘建筑公司因农工商公司不履行招标单位义务致订购钢材、木材合同不能履行,其定金、保证金等经济损失应由农工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观塘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

4. 一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广安县农工商公司返还四川省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2)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的材料、搭建工棚、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900元及为中标工程订购钢材、木材等经济损失70000元,共计7090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13570元,由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57330元。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1708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3400元,由四川省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13600元。

[二审诉辩主张]

1. 一审判决后,四川省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农工商公司在修建双解塑料厂时,搭建综合楼工程,并对该两项工程同时进行了招标,后经农业银行检查认为其违反了贷款用途,农工商公司迫于自己不可抗拒的事由作出了停建综合楼工程的决定,一审将此认定为农工商公司自建综合楼不妥;中标通知书是确定中标单位的法定文件,观塘建筑公司在未接到中标通知书,更未与招标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就与他人签订工程备料合同,属盲目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与农工商公司无关;1997年3月11日下午,农工商公司立即电话通知观塘建筑公司综合楼停建,次日上午,观塘建筑公司派员到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农工商公司拒收保证金,并再次告之了综合楼停建的情况,此后,观塘建筑公司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和保证金,故意制造重大损失,应自行承担;经向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了解,该公司未与建筑公司签订过购销钢材合同,更未收取定金,故购销钢材的定金损失属观塘建筑公司虚构,且该合同约定的钢材总量是综合楼工程用钢量的2.03倍;1997年3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已明知综合楼停建,其强行进场搭建工棚造成的损失,与农工商公司无关;本案实际标的额仅7万余元,一审法院收取15000元案件受理费不妥。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 观塘建筑公司辩称:农工商公司在招标大会上宣布观塘建筑公司中标综合楼工程,双方的合同关系基本成立,观塘建筑公司基于取得了中标资格,为工程与他人签订了备料合同,并交付了定金和保证金,因农工商公司以自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备料合同无法履行,所交付的定金不能收回,造成损失,农工商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的经理并不知道,故农工商公司的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经理的证词否定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建材分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3日,农工商公司编写了农工商公司双降解塑料厂厂房、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3月8日,观塘建筑公司在农工商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并交纳300元资料费和1000元招标保证金,参加了该工程投标。3月10日,召开决标大会,经由农工商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广安县乡镇企业局、广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广安县纪委、监察局组成的招标小组评定:观塘建筑公司以综合得分第一名取得综合楼中标资格。3月12日,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约定:观塘建材分公司于1997年3月25日—5月10日供应建筑公司钢材85.5吨,建筑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与侯晓俊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侯晓俊为观塘建筑公司承建农工商公司的综合楼工程,供应木材,观塘建筑公司向侯晓俊交纳合同定金5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建材分公司和侯晓俊向观塘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同时,观塘建筑公司按照招标说明书要求向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5万元,农工商公司以自建综合楼为由拒收该保证金。3月13日,广安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向观塘建筑公司签发了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中标通知书。3月16日,观塘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遭到农工商公司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解决,得以平息。观塘建筑公司为此支付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农工商公司以综合楼停建为由,拒绝与观塘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酿成纠纷,观塘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农工商公司双倍返还招标合同保证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二审查明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判案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观塘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观塘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向观塘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观塘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侯晓俊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观塘建筑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尚未明确,观塘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起请求农工商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观塘建筑公司在已知农工商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农工商公司没有过错,应由观塘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农工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广中法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2)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3)驳回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9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7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6307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8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4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5607元。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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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商品房买卖的纠纷

[案情回放]

原告与被告系好友,被告购买了争议商品房后,由于被告无力负担每月的银行按揭,于是提出将其出售给原告。

原被告于2005年7月10日通过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某市某区盈家花园10-1608室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价款:305049元。由于被告的房屋是银行按揭购房,在程序上必须将银行按揭贷款全部还清解除抵押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一时也没有足够的款项办理解押,被告遂要求原告先行支付房款8万元,由原告从2005年8月起每月以被告的名义偿还贷款2000元,并以被告的名义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现两证和购房发票等原件全部都交给原告。原告依据协议缴款后进行了装修和人住。

2007年5月19日,原告和钱某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25000元(含装修)的价格转让给钱某某,在卖房时,原告向中介公司和买房人都清楚地说明了房屋的权属情况,被告邹某某也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后,钱某某向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房款8万元,并付清银行按揭款项214000元,同年6月21日下午,钱某某准备将最后的22万元交付给原告时,被告突然提出要从她的卡上走个账,一会儿就还给原告,原告信以为真,就同意了,结果款项打到被告账户上,被告还给钱某某打了收条,就借口有事急忙离开了。

原告这才慌了神,要求被告实践自己的诺言,将款项还给原告,被告只是将其中的10万元还给原告,其余12万元拒绝给付原告,理由是她才是房屋的产权人,有理由得到销售房屋的增值部分。

经多次索要无着,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12万元。

[代理经过]

代理律师在了解清楚事实经过后,代理人认为主要有两个思路:

1.以合同(2005年7月10日)为由起诉被告违约,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2.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由于针对2005年7月10日的合同,被告并非没有履行,其再次与钱某某签订买卖协议(过户用)也是原告明知的;代理人在斟酌后决定选择不当得利作为诉由进行起诉。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依法申请证人(中介公司、钱某某)出庭作证,对本案的客观事实做了一个完整的调查,强化法庭审理效果。

庭审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人陈述的事实对原告也非常有利,唯一对原告不利的就是房屋的产权人从来都是被告,房屋是从被告名下直接过户到钱某某名下的。

所以针对该点不利,代理律师进行了重点论述,首先,2005年7月10日的原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当支持;其次,原告已经完全按照该合同全面履行;再次,向第三人钱某某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原告自行决定的,是原告找的中介,是原告和钱某某谈妥的价格,是原告与钱某某、中介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最后,被告对原告将房屋销售给钱某某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配合原告和钱某某办理解押手续,并承诺协助办理过户,在房产局办完过户后,被告手中甚至连一份《买卖合同》都没有。

被告拿走原告应得12万元纯粹是其心理不平衡导致,加之了解原告的性格,利用了原告对其的信任,骗取了这笔钱。

房产证虽然在被告名下,但是客观事实却是被告已经将房屋转让给原告,法院应当保护交易安全,被告无权对该笔款项主张权利。

[审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2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某市某区盈家花园10—1608室原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支付房款及房屋贷款、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人住、领取并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相关事实,可以证明原告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有权转让房屋,原告与钱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钱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目的只是用于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并非确定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依据,故被告占有原告的房款12万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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