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于1992年8月31日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为6天
请回答下列问题:
请回答下列问题:
A.甲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金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不含可得利润
B.托运人甲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货物包装不合格
C.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没有约定的,应该按当时郑州苹果的价格计算
A.甲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金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不含可得利润
B.托运人甲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货物包装不合格
C.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于赔偿数额,双方没有约定的,应该按当时郑州苹果的价格计算
王某(男)和宋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王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宋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宋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宋某所有。1995年3月,王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王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王某和宋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王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宋某强烈反对,认为从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王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王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王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
(1) 哪些财产属于王某和宋某的共有财产?
(2) 王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3) 王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A.赵某,1992年1月出生,于2007年2月多次拦截、追逐同班女同学苏某被公安机关发现
B.钱某,1966年10月出生,左腿残疾,2007年4月5日与邻居争吵时,公然侮辱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C.孙某,1932年8月出生,2006年某月阻碍公安机关解救其儿子“买来"的媳妇,情节严重
D.周某,女,1977年6月出生,2007年3月因非法储存罂粟壳被公安机关抓获。执行拘留时被发现家中有11个月大的女儿
周内提供5节55吨闷罐车皮抵达某仓库的专用铁路第二月台,由托运人负责装车。装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承运人在4天之内将此5节车皮运抵指定车站。由于该批百货价值比较高,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派员押车。签订合同后一周,托运人即向承运人提交家电(货物)运单,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了车站日期章后,该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某仓库月台等候车皮,经屡屡电话催促后,承运人在合同生效后第9天才将车皮驶到某仓库月台,铁路方面派员监督装车,按时装完车后其中4节车皮加了铅封,一节车皮未封,留给托运人的押运人乘坐。因运输困难,铁路编组花了4天时间才将该5节车皮编组发出,运抵指定地点时已是第7天,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3天。在卸货时,收货人发现有3节车皮的家电外包装被老鼠啃咬,损坏严重,部分录音机的塑料机壳也被咬坏,里面的线路被咬断,基本上报废了。收货人立即电话询问托运人。得知货物装车时完好,是在运输途中被老鼠咬坏的,要求主承运人赔偿相关损失15万元,另外,支付逾期到达的违约金,数额为运费总额的20%。问题:承运人是否应该对托运人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为什么?
A.1994年5月1日
B.1994年8月1日
C.2013年8月1日
D.2013年10月1日
A.赵某,1992年1月出生,于2007年2月多次拦截、追逐同班女同学苏某被公安机关发现
B.钱某,1966年10月出生,左腿残疾,2007年4月5日与邻居争吵时,公然侮辱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C.孙某,1932年8月出生,2006年某月阻碍公安机关解救其儿子“买来"的媳妇,情节严重
D.周某,女,1977年6月出生,2007年3月因非法储存罂粟壳被公安机关抓获。执行拘留时被发现家中有11个月大的女儿
A.1994年5月1日
B. 1994年8月1日
C. 2013年8月1日
D. 2013年10月1日
【背景材料】
甲方(某建筑公司)向乙方(某电机厂)订购了一台DQ—235型电机,双方约定:由乙方代办托运,交某铁路分局承运,运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待甲方收到电机支付货款时一并结清。乙方按合同约定将电机交某铁路分局承运,但一直未付运费。后甲方又将一批空调交某铁路分局承运。在甲方运输车队去取该批货物时,某铁路分局扣住不给,要甲方付清运费再运走。押运员向某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据,管理员说:“不是这笔钱,上次托运电机,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我们要行使留置权。”
问题:
1.本案是否涉及民事法律关系?
2.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3.在本案中,某铁路分局能否行使留置权?
4.在本案中,电机运费的支付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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