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1995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0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1、1995年3月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1万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1999年3月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增值税2000元;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于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5000元;
5、检查中,纳税人自己提出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3000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属;
6、2001年6月,纳税人采取现金收入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4000元。
计算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额。
1、1995年3月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1万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1999年3月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增值税2000元;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于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5000元;
5、检查中,纳税人自己提出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3000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属;
6、2001年6月,纳税人采取现金收入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4000元。
计算该企业应加收滞纳金金额(假定年度为360天,每月份为30天,滞纳天数计算从少缴税款次月11日起到2001年7月底止)。
1、1995年3月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1万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1999年3月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增值税2000元;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于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5000元;
5、检查中,纳税人自己提出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3000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属;
6、2001年6月,纳税人采取现金收入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4000元。
简要分别对纳税人上述每种行为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应处罚的提出处罚标准,对不能定性的只提出处理意见)。
实训目的:熟悉税务行政复议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
案情说明:2008年6月20日,A县国税局查实某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3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7月1日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县国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实训要求:
(1)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A县国税局、市国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扶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张某、赵某与周某、马某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
(2) 公证机关可否为该收养协议作收养公证?
2001年8月6日,税务所派2名稽查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当稽查人员出示合法手续后,厂长李某借会计不在家多次拒绝检查,税务所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之后接受检查。税务所对该厂1995年开业以来至2001年7月纳税情况进经检查,经查发现:
1、1995年3月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2万元;
5、2001年6月赊销砖50万块,每块砖0.212元,没有记帐。
稽查人员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检查过程中该厂又不积极配合,随即请示县局,经县局局长批准,查封库存砖,价值6万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
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
2、对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行为处以定额罚款3000元。
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定额罚款1000元。
稽查人员检查发现的五种情形哪些情况应课征滞纳金,并指出滞纳金的加收率。(不要求计算及计算过程)
A.对某甲应当依据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论处
B. 对某甲应当适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商业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论处
C. 对某甲一案,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D. 某甲不构成犯罪
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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