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小汽车。201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
江北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小汽车。201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2)委托华丰加工厂加工汽车轮胎20件,委托合同注明成本为每件200元,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3000元,税款510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收回后,有12件对外销售,每件不含税价格为300元,其余8件用于本企业小汽车的装配。
(3)本月制造普通小汽车150辆,其中10辆转作固定资产自用,20辆偿还贷款,其余全部销售。
(4)本月还特制5辆小汽车用于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人才。
已知:普通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12万元,特制小汽车生产成本为每辆7万元,小汽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小汽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