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的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处罚
B.强迫卖淫的对象可以是曾经有过卖淫史的人
C.引诱幼女卖淫罪中,被引诱卖淫的人是本无卖淫意愿的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A.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的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处罚
B.强迫卖淫的对象可以是曾经有过卖淫史的人
C.引诱幼女卖淫罪中,被引诱卖淫的人是本无卖淫意愿的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A.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B.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C.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D.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A.《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妨害公务罪。因此,如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否则就属于类推解释
B.《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定脱逃罪。对这里“依法”的解释,应根据行为时的状况进行判断。因此,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时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为脱逃罪的行为主体
C.《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只要犯故意犯罪的,都应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这符合刑法的文理解释的要求
D.《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由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中国境内”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中国境外”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因此,对前一种行为不应认为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A.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B.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C.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D.私自转让会员席位
E.委托其它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A.入罪标准
B.违规标准
C.处罚标准
D.赔偿标准
A.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B.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C.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D.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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