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中国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6000台,每台170美元CIF厦门,不可撤销即
期信用证支付,2019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140美元CIF厦门,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19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依据CIF贸易术语,厦门是装运港还是目的港? 2.依据CIF贸易术语,分析货物风险转移是否在厦门完成? 3.中国公司6月17日复电是否构成承诺?性质属于什么? 4.中国公司6月21日复电是否构成承诺?甲公司是否违约?
提问人:网友taolix
发布时间: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