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B.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C.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不赔付。
D. 受害人死亡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的,误工时间应当遵循合情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
A.治疗期间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B.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C.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D.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A.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B. 误工时间按真实有效的病休证明确认,对于与病情不相符的病休证明,我司不予认可
C.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D. 对于司法鉴定的误工时间与《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差异较大的,原则上以法医标准执行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的,不考虑赔付误工费
C.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D.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B. 误工时间按真实有效的病休证明确认,对于与病情不相符的病休证明,我司不予认可
C.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D. 对于司法鉴定的误工时间与《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差异较大的,原则上以法医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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