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七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太阳”肉制品加工厂。2013年4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刘七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太阳”
C. 刘七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刘七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刘七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太阳”
C. 刘七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刘七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拍卖行可以采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B.拍卖行应当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C.设立拍卖行必须领取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D.拍卖行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拍卖师
【资料题】201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李六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电器维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王五为普通合伙人,张三、李四和李六均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王五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三、李四、李六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王五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1)2015年10月,王五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王五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张三、李四和李六均表示同意。 (2)2016年1月1日,王五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王五决定解散该企业。 (3)2016年2月,李六提出要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赵七。 (4)2016年3月,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当月办好了所有结算手续。王五退伙后,张三、李四、李六决定继续经营该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王五能否以劳务出资? (2)王五与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请说明王五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4)李六要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赵七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5)张三、李四、李六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下列几位欲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审批的是()。
A.美籍华人小张
B.无国籍人士刘某
C.中国法人A金融集团
D.中国公民甲某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2006年4月20日,刘某出资5万元设立大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大华企业)。刘某聘请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某对外签订的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刘某同意。2007年5月25日,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某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8年10月8日,大华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张某的债务,刘某决定解散该企业,由债权人张某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8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韩某作为清算人对大华企业进行清算。经查,大华企业和刘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大华企业欠缴税款4000元,欠李某工资10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张某20万元;②大华企业的银行存款为2万元,实物折价16万元;③刘某在雪山合伙企业出资12万元,占50%的出资额,雪山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④刘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4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于2007年5月25日以大华企业的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大华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应如何满足张某的债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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