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负责行政监察和审判行政案件的机关是()
A.大理院
B.兼理司法法院
C.大理寺
D.平政院
A.大理院
B.兼理司法法院
C.大理寺
D.平政院
在中国近代,将“解释例”作为审判的根据,始于
A.清末
B.北洋政府时期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中出现的新变化包括
A. 县知事兼理司法
B .律师制度初步形成
C .行政审判机构产生
D .军事审判范围扩大
E .法官职业化程度提高
A.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税大多为中央税的附加
B.设国税厅征收中央税,各地的财政司负责地方税和费用征收
C.厘清了中央、省、县政府间的税收权限,有利于保障中央收入
D.财政厅是省级政府的最高财政机关
A.1914年1月公布《平政院编制令》,形成了二元司法体制: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裁判,平政院则职掌行政诉讼的裁判
B.普通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二审制: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C.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
D.北洋政府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并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恢复了传统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负责审理第一审民刑案件的是()。
A.县司法处
B.高等法院分庭
C.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D.军事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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