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家的原告Richco/公司与被告是Bunge.公司达成了由原告(卖方)向被告(买方)提供批演大利散装大表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FOB,买方负责祖船并目给卖方以充分通知,同时合同第39条规定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或和维多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了Newprosper轮并请求卖方的同意,卖方以船舶在吃水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而拒绝了NewProsperi轮案件的争议是卖方对Newprosper?轮的拒绝有无合同依据,争议被提交仲裁,仲裁庭和澳大利亚谷物与词料易协会的上诉委员会均裁定卖方对Newprosper轮的拒绝没有合同依据,并应赔偿买方的损失,卖方不服裁决,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法院认为合同第39条是"条件"条款,既然合同规定了卖方有拒绝买方所指定船舶的权利,双方就应当遵从约定。因为Newprospep满载时的吃水不符合合同第39条中有关装眼利規走所以方有权拒。最后法院推翻了仲裁載决,判定实方胜诉。请问(1)在FOB术语下,买方应指定佳么样的船?(2)运输合同应该如何与买卖合同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