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存在什么违法行为?
本案存在什么违法行为?
本案存在什么违法行为?
2011年10月27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本市解放路124号“仁达名烟名酒店”(持有A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无A市烟草公司激光喷码的Y品牌卷烟3万支,标值46000元,Z品牌卷烟12条,标值1740元。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店主尹某、店员汪某、孙某,并在其店内发现记载违法卷烟销售记录的账册一本。执法人员做了现场勘验笔录,并依法对尹某进行了询问。尹某称该批卷烟系B市烟贩子朱某在B市收购并送货到自己店中,自己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此外,尹某还供认于2011年7月-10月期间,共7次销售从本地市场收购的Z品牌卷烟,每次单条销售价格120元-145元不等,累计销售320条左右。店员汪某、孙某分别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证言。汪某称自己于7月份受雇于尹某,4个月来累计销售Z品牌卷烟300多条,销售收入4万多元。孙某表示自己对尹某销售违法卷烟的行为并不知情,并称店内的3万支Y品牌卷烟系替他人存放,并非尹某购进。经A市烟草质量检测分站(省站授权委托机构)检测,Y品牌卷烟系“真品卷烟”,Z品牌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尹某不服,自行委托甲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站(隶属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Z品牌卷烟进行了检测,该站得出Z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的鉴定结论。后经调查得知,孙某系尹某的远房表侄,汪某系外地来A市务工人员。执法人员经过核对销售账册,结合尹某的供述和汪某等人的证言,认定尹某共销售Z品牌卷烟326条,销售金额45620元。执法人员结合其他证据,对孙某的证言不予采信。执法人员分析后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故依法将此案移交给A市公安局。A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决定不予立案,将该案件退回了A市烟草专卖局。A市烟草专卖局遂对尹某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为由,作出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A、科技项目总结
B、科技报告
C、科技成果汇总
D、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检查组在对A市烟草公司卷烟购进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2011年4月份A市烟草公司共购进卷烟11350万支(全部扫码入库),入库扫码量11360万支,卷烟到货确认量12460万支。经了解,3月份乙省中烟工业公司在运输一批“皓月”牌卷烟到A市烟草公司途中发生事故,致使货源缺损10万支,经协商后中烟公司4月份以实物形式对该批缺损货源进行了补充,A市烟草公司于4月15日扫码入库后办理了到货确认手续。3月份,丙省中烟工业公司销售给A市烟草公司1100万支“晨星”品牌卷烟(为新上市品牌),准运证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为3月31日,实际运抵A市烟草公司日期为3月30日,物流中心工作人员小赵将该批卷烟扫码入库后,未进行到货确认操作。4月5日,A市烟草公司依程序为该批卷烟进行了过期确认。
检查组还采集到了A市烟草公司吕康区卷烟营销部3-5月份部分卷烟品牌的进销存统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另外,
检查组还了解到,2月份,A市烟草公司共投放“星空”(软)107万支,其中2月9日投放13.9万支。3月份,A市丹阳区烟草营销部共投放“朝露”品牌卷烟10万支,其中5.6万支通过补货的方式销售。5月份,“甘泉”品牌卷烟在内管信息系统中出现了2次单品牌销量波动预警。经调查,该预警的原因在于该品牌本月到货不均衡。6月份,A市烟草公司“晨曦”品牌卷烟的批发价格为178元/条,零售指导价为200元/条,市场零售价大多为185元/条。
A.P市卷烟批发商
B.K市卷烟批发商
C.外地卷烟生产厂
D.本市卷烟零售商
针对此案例中存在的问题,A市烟草专卖局内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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