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两个儿子乙和丙。乙生意失败后为取得保险金,策划
A.保险公司应当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给付给丙
C.如果甲已经交足两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A.保险公司应当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给付给丙
C.如果甲已经交足两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甲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A.甲
B.乙的继承人
C.丙的继承人
D.不向任何人支付保险费
A.因保险法规定: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故该保险合同无效
B.因为没有受益人,故保险公司不必给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应与死者亲属商议,指定新的受益人,向其给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A.甲意外的溺水身亡
B.甲被乙过失杀害身亡
C.甲被乙之亲属故意杀害身亡
D.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问:
(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案情介绍]
现年40岁的龙先生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2001年4月1日,儿子因车祸死亡。在这之前,龙先生一直没有停止交费。
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其理由是:
一、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第63条和“为了明天”保险条款第2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前夫已不可能成为其继承人。
三、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保险的实质在于自己,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四、《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拥有对保险单的最大拥有权。
五、《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则不受此条限制。
六、《保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不受此条限制。
综上所述,吕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自己,有权拥有此保单。
龙先生则认为此保单拥有权应归自己。理由也有三条:
一是保险费一直由自己交纳,自己投资岂能毫无收益;
二是离婚时,儿子判归自己,即此保单的受益人判归了自己,受益人死后,保单的所有权、继承权当然也归自己;三是自己续交保费时,前妻并未产生异议,说明她已默许了自己继续作为被保险人。
A.应由甲子、甲母、甲弟共同享有
B.应由甲子一人享有
C.应由甲子、甲母共同享有
D.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A.甲的自杀行为属于道德风险,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B.可以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C.保险公司可以向乙支付保险金
D.因为保险合同未满3年,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A.投保
B.死亡保险金额和指定受益人为丙
C.指定受益人为丙
D.投保,死亡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为丙
A.可撤销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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