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对象范围包括()。
A.城乡老年残疾人以及末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着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B.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C.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无劳动能力、无生括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D.城乡老年人、残疾八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事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