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远期付款交单的使用及其风险案
案情
×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A公司委托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随后,C银行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我国一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 at 90 days aftersight)并通过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日本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进口商为什么提出此项条件?
A、如果货到而付款时间未到,进口商承兑了汇票,却只能干等,还可能面临高昂的滞港费,也可能错过有利的行市。
B、如果进口商不愿意干等,很可能会要求代收行做凭信托收据下的借单,先行提货,而代收行要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使代收行为难。
C、部分国家地区,如欧洲大陆国家干脆不做D/P after sight, 拉美国家有将D/P after sight 作D/A 处理的习惯做法,D/A 风险更大。
D、URC522有意排除D/P after sight 。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案例 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
案情
某贸易公司向国外客商出口货物一批,以远期D/P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出口方及时装运出口,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连同所有单据一起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进口商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烧毁,进口商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由于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其信用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仍需向出口商付款,并承担由此而来的信贷损失。
A.开证行在进口商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向受益人付款
B.银行信用
C.开证行只受信用证的约束而与贸易合同完全无关
D.一种纯单据的业务
E.银行保证向进口方提交合格的货物
A.委托人
B. 受信人
C. 出票人
D.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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