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于2013年1月15日晚在某火车站候车室盗窃旅客甲人民币5000元,被女青年宋某发现并报案。某铁路公安处刑警大队民警张某、吴某根据宋某对犯罪嫌疑人形态的描述,认为系家住本市的朱某所为。朱某被传唤至刑警大队后拒不回答问题。张某严厉斥责:你必须交代你的罪行,否则永远别想出去!朱某仍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月16日10时被某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并于17日13时送往看守所执行,后又以朱某多次作案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
朱某被抓获后其家属立即聘请李某作为律师,2013年1月17日14时,李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看守所安排在2013年1月20日10时会见,同时通知刑警大队,刑警大队领导派办案民警小吴到场一起会见。会见中律师李某向朱某暗示会“帮忙搞定证人宋某”。次日李某来到宋某学校对其利诱不成后威胁要其小心点,宋某因害怕遭到报复,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认为没有保护义务,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后来宋某改变了前期所做的证言,刑警大队以律师李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朱某刑拘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认为朱某盗窃证据不足,但仍有继续侦查必要,而在朱某的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又有碍侦查,为朱某办理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将朱某安排在C火车站派出所办案场所执行。为了保密,乙没有将朱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通知丁的家属。
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哪些问题?(15分)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