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退还海参款1000元
B、请求赔偿10000元
C、请求赔偿3000元
D、请求赔偿1000元
A、退还海参款1000元
B、请求赔偿10000元
C、请求赔偿3000元
D、请求赔偿1000元
(1) 某生产企业向当地娱乐城及商业机构销售葡萄酒10吨,含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在内的销售单价为1000元/吨,消费税率为10%。
(2) 某生产企业向当地娱乐城及商业机构销售葡萄酒10吨,销售单价为1000元/吨,随同葡萄酒销售的包装物的不含税收入是600元,消费税率为10%。
(3) 某生产企业向当地娱乐城及商业机构销售葡萄酒10吨,销售单价为1000元/吨,随同葡萄酒销售出借的包装物的押金是600元,消费税率为10%。分包装物逾期未收回与未逾期收回两种情况处理。
(4) 某生产企业向当地娱乐城及商业机构销售葡萄酒10吨,销售单价为1000元/吨,随同葡萄酒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收入是600元,另收取了包装物的押金117元,消费税率为10%。分包装 物逾期未收回与未逾期收回两种情况处理。
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销售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办公用品、酒及食品。2013年11月,该商场的财务总监张先生向其常年税务顾问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就发生的业务问题征询税务处理意见,相关业务如下: (1)本月从国营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运输农产品支付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不含税运费10000元,并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农产品的60%用于商场内的餐饮中心,40%用于对外销售。 (2)本月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6个月以前购进某批洗衣机的欠款。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140000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金银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90000元;若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220000元。 (3)6个月前向一餐厅销售啤酒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即收归商场所有,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4)受托代销某品牌公文包,本月取得代销收入117000元(含税零售价格),本月即与委托方进行结算,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 (5)百货商场最近正在积极筹划开展部分商品的促销活动。 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是,商品八折销售,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具到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中;方案二是,购物满1000元者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为150元);方案三是,购物满1000元者返还现金200元。(以上销售价格及购进价格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假定商品销售利润率为25%,即销售1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为750元。)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业务,假定您为常年税务顾问,请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针对业务(1),计算百货商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针对业务(2),指出百货商场是否需要计算增值税或消费税。如果需要计算,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计算消费税的应交税金。 (3)针对业务(3),判断百货商场账务处理和相关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列出正确的处理方式。 (4)针对业务(4),计算百货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 (5)针对业务(5),假如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就目前可选择的三种方案,分别计算百货商场应纳增值税额及税前净利率;并从税前净利率角度,指出百货商场可以选择的最好方案,并简要说明理由。(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1.(1)深圳资产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分回利润100万元。
(2) 湖北资产占50%的子公司亏损50万元(亏损已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
(3) 温州一资产75%控股的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适用24%税率)当年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100万元。
(4) 北京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资产50%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分回利润50万元。
(5) 浦东经济开发区内一股权占50%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50万元,该联营企业属新办商业企业,按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假设上述五家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的问题,甲公司以前未取得过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甲公司当年度亏损62万元(投资所得未计算在内),纳税人应做如下税务处理:
①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A.核算投资于深圳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投资 150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0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000000
贷:长期投资 1000000
由于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长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减少为50万元。
B.核算投资于湖北公司的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250000
贷:长期投资 250000
由于分回投资损失25万元,因此“长期投资”账户借方余额变为50-25=25(万元),投资收益贷方余额变为:150-25=125(万元)。
投资于其他公司的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同A。
期末各账户余额分别为:
“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100+25+100+50+50=325(万元)
“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150+(-50×50%)+(200×75%)+(150×50%)+ (200×50%)=150-25+150+75+100=450(万元)
在权益法下,“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纳税人实际收到的投资所得和被投资企业亏损中权属于纳税人的损失,此例“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325万元中有25万元投资损失,不属于计税所得,应该给予剔减。又因为五家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问题,因此计算出计税投资收益为300万元。
②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A.核算投资于深圳公司的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B.投资于湖北公司的投资损失,在成本法下不作会计处理。
投资于其他公司的投资收益核算方法同A。
期末各账户余额分别为:
“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100+100+50+50=300(万元)
“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100+100+50+50=300(万元)
由于本例5家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应付利润未分配问题,因此本例成本法下核算出的投资收益同计税投资所得相同。
如果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应相应调减150万元投资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不需做纳税调整。
③计算所得税。
甲公司既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按照规定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甲公司从温州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税,而从深圳、北京、浦东分回的利润都不用补税,因此甲公司用从温州分回的利润补亏。
弥补亏损后的纳税所得:100-62=38(万元)
来源于温州的应纳税所得额:38÷(1-24%)=50(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额:50×(33%-24%)=4.5(万元)
计提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4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000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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