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需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已计入损益的税收滞纳金
C.超标的广告费支出
D.合同违约罚款
A.国债利息收入
B.已计入损益的税收滞纳金
C.超标的广告费支出
D.合同违约罚款
A.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益
B.国债的利息收入
C.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
D.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
A、50
B、60
C、40
D、80
案情说明:2008年度,某企业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劳务收入10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10万元,到期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该企业全年发生了产品销售成本56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管理费用40万元,财务费用15万元,营业外支出6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2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1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万元,教育费附加3.3万元。该企业全年发放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职工工资总额为15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当年合理的工资支出总额为13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的金额为25万元。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实训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2)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列出计算过程。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25万元,这些暂时性差异均不是因为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甲公司预计会持续盈利,各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2016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该公司2016年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包括以下事项: (1)2016年1月1日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5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债权投资(原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当年确认利息收益100万元。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因违反税收政策需支付的罚款6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3)2016年7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26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4)2016年9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15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原汁(原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5)本期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10万元,期初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0万元; (6)本期预计产品质量保证费用50万元,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期初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为0万元; (7)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2015年年末公允价值为1 800万元(假定等于其成本),2016年年末其公允价值跌至1 600万元; (8)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余额为1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职工薪酬为100万元; (9)2016年1月1日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本期转回1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本期转回200万元。 假定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无其他差异。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计算甲公司2016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 (3)计算甲公司2016年度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4)计算甲公司2016年度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5)编制甲公司2016年度确认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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