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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没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
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问: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本案我方公司是否应履行合同?
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本案新加坡天诚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设备到达买方工厂后,卖方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多次调试,均未达到合同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对此,双方的技术人员均在调试记录上写明并签字。买方已按合同支付了全部价款的1/2,此时要求卖方将该生产线的总价格降低1/3,而卖方则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买方向某人民法院起诉。问:
本案中降低价格是否是买方可以采取的一项补救措施?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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